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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2021年批次)

所属分类:政策动态发布时间:2021-10-29



       安排在翔安区的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261套现房,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1687套期房,海沧区的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936套现房,同安区的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1116套现房。






(一)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工)应符合“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条件;

  2.申请人(员工)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员工)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住房

  以上为基本申请条件,除《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69号)规定“骨干员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本市户籍限制,单身员工可不受年满35周岁的限制”外,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购房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3.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4.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的(含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回购)。

(三)已申请或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以折旧方式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一、时间安排


  (一)公布指标和房源时间:2021年10月18日

  (二)摇号时间:2021年10月20日上午

  (三)企业初审与申报时间:2021年10月25日至11月30日

  (四)如企业间有房源调换,调换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4日


二、流程及要求


   (一)指标分配


  1.公告切块指标和房源信息

  通过媒体(市住房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企业切块指标数和房源信息。

  2.下达房源给企业

  组织8家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公证人员参与公开摇号,通过摇号软件以随机方式确定有效申请的“三高”企业的“企业匹配顺序号”和“房源匹配顺序号”,并按匹配顺序号结合企业房源指标数依次完成企业和房源的匹配,最终将匹配结果下达至申请企业,同时在市住房局网站公布。


  (二)企业审核与申报流程


      1.企业内部制定分配方案

  “三高”企业取得房源指标后,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制定本企业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分配方案。方案内容可包括:本企业所取得的房源信息、分配规则、申请、审查等内容。

  2.员工向企业提交申请

  由本企业员工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企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厦门市“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含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3)骨干员工的学历、学位证书(自考、成教等非普通教育及国外、境外学历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或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骨干员工在本企业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凭证;

  (5)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6)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无住房证明材料。

  3.企业初审核

  (1)企业根据厦府办〔2019〕69号文件要求对员工的户籍、年龄、薪金收入、在职年限、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资格)等骨干员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员工符合骨干员工条件或视同骨干员工条件;

  (2)企业对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含视同骨干员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家庭在厦无住房。

  要求:企业根据本企业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数量确定骨干员工家庭申报数量(含视同骨干员工)。视同骨干员工的家庭数不得超过本企业切块指标数量的20%。

  4.企业间剩余房源调换

  企业在满足本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选房需求后,如有剩余未分配房源,可将剩余未分配房源用于与其他企业间调换。如有达成调换意向的企业可在厦门市“三高”企业保障性商品房申报平台调换模块中操作确认。房源调换模块功能将在申报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结束。有调换意向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换确认,未完成调换确认、未完成选房的房源后续不得再进行调换,剩余房源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

  企业应充分尊重并征询本企业意向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员工意愿,不得将有选房意向的房源作为调换房源。已确认调换的房源,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或撤回。

     5.企业上报信息

  企业将确认的骨干员工家庭名单(含视同骨干员工家庭)及房源分配结果通过“厦门市‘三高’企业保障性商品房申报平台”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填报内容包括:

  (1)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年度收入薪金、联系电话及送达地址,属于骨干员工或视同骨干员工;

  (2)共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3)“三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经办人(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

  (4)房源分配结果;

  (5)经企业确认的骨干员工家庭名单、房源分配结果、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要求:企业应将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扫描并上传,非原件材料还须企业核对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注意事项:

  ①骨干员工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单身员工可单独申请;

  ②每个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③企业申报的骨干员工必须是本企业的员工,即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社医保的缴交单位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中体现收入发放单位,必须是同一家“三高”企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准);

  ④本批次员工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计算月份统一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本批次收入计算基数: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85万元;

  ⑤员工的工资及薪金收入为本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数额(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中的收入额为准),非本企业申报的收入数额不应计入本次核查的收入;

  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以在本企业缴交社保清单为凭证,起算时间统一从2021年10月往前计算。如本科学历的骨干员工应提供2021年10月起,前12个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在本企业缴交的社保清单。因新冠肺炎疫情申请缓缴社保的在岗员工,缓缴期间由企业提供相应缓缴月份的证明可给予认定。

  ⑦属于境内普通教育的,应提供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属于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夜大、网络教育以及境外的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统一以国家教育部“学信网”的认证为准。

  ⑧“三高”企业按规定行使自主分配权,应注意严格审核把关,把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分配给真正刚需且符合申请条件的骨干员工申请家庭。

  对不按规定、弄虚作假、违规分配、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将被纳入不诚信名单,并视违规情况对该企业配租配售住房资格进行限制,乃至取消资格;对不按规定填报信息或提交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隐报的骨干员工申请家庭,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直至收回房屋,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资格复核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三高”企业申报截止之日后将骨干员工名单发函市人社、公安、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复核是否符合骨干员工的学历、职称、社保、户籍、工资薪金等基本条件。

  市人社部门自收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骨干员工学历(学位)、职称等级、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条件进行复核认定,并将复核认定结果反馈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公安部门自收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骨干员工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本市户籍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并将复核认定结果反馈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税务部门自收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骨干员工在“三高”企业近十二个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的应税收入进行反馈,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函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市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在厦住房情况。


   (四)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结果公示


  通过市住房局网站公布“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结果公示信息。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公示结果分批组织办理购房手续。


      (六)使用管理及退出


  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家庭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但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回购价格=原购房价-原购房价×年折旧率×房屋交付年限。年折旧率按1.43%执行;房屋交付年限=收回房屋年月-房屋交付年月(收回房屋年月以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上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交房通知书限定交房时间为准)。购房家庭退房并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支付回购款项。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回购)涉及的相关税费。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但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后,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5.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处置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3、4条规定进行处置,退回的款项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上述款项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欠费,并在权属人腾退房屋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拨付。

  6.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居住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7.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继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对该保障性商品房依法进行处置,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继承或离婚依法处置后已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房屋用途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8.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作为共有产权人,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权属登记中体现。

  未作为共有产权人的未成年保障性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9.基于保障性商品房为政策性住房以及政府监管需求,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障性商品房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10.交房前,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再次对申请家庭住房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交房手续,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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